近年来,无锡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持续深化善意文明理念,综合衡量各方利益间的冲突与协调,努力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善意文明”和“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在“善意文明”典型案例中,既有追索劳动报酬、商业房屋租赁等涉民生案件,也有运用“物联网+执行”助力安全生产、破解质押难题的案例,还有运用信用修复、分期履行等方式让被执行人重获新生的案例,多角度展现了无锡法院刚柔并济的执行措施。在“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中,有自始没有履行能力的无奈,也有市、区两级开展司法救助纾解“执行不能”困境的温暖,传递的是法院执行中的“人间百味”,彰显的是司法为民的脉脉温情。
被执行人无锡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由无锡中院判处罚金26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无锡中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贸易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贸易公司自动履行16万元;同时,贸易公司申报其有价值140万元的库存商品,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贸易公司无法足额履行罚金,其向无锡中院提出分期两年履行罚金刑的申请,为保证罚金刑的履行,其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关股东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经评估,该房产价值足以覆盖执行标的金额。
无锡中院经讨论认为,被执行人虽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完毕,但申请分期履行罚金刑,并以其相关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房产抵押担保的方式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质上并无规避执行的故意,而且此种履行方式不仅可以保证罚金刑足额履行完毕,亦可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因强制执行其流动资产而被迫退出市场。遂裁定准许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罚金刑的申请,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分别以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的方式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执行工作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和落实惠企纾困司法政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被执行人作为一家进出口贸易企业,其本身生产经营的意愿强烈,经营状况尚可,如果无锡中院强制拍卖其流动资产,很大可能导致其因缺乏资金链而失去市场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造成影响。而通过“分期履行+执行担保”的执行措施,除能够确保刑罚执行到位外,更缓解了被执行企业的经济压力,得以正常生产经营,进而保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钢管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1600余万元及利息等。对于上述债务及诉讼费,资产管理公司有权以钢管公司提供质押的无缝钢管6334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无缝钢管拍卖过程中,有案外人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拍卖程序陷入僵局。经调查,江阴法院发现钢管公司厂区内的钢管长年处于无监管状态,并且始终有货物流水进出,债权人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如一封了之,也将导致钢管公司生产停摆,近百名工人失去工作岗位。为一揽子解决执行案件以及异议案件,秉持善意文明理念,江阴法院采用物联网技术,在厂区安装鱼眼式电子封条,并升级加载智能视频系统、车辆号牌识别系统、地磅物联网称重系统等,全方位监管厂区车辆进出轨迹、过磅流江南体育平台水。同时,在库存数据中设置3000吨为最低警戒线,一旦流水数据变动导致钢管库存低于警戒线,监管平台将产生警报,提醒债权人及法院采取相应措施。此外,随着后期债务履行进度,法院也可在后台调整警戒线吨数,真正实现了动态监管查封财产库存。基于无锡法院“物联网+执行”的可视化成效,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
金融借款案件中,企业常用生产资料进行质押担保,通行的做法是由金融机构在企业车间内设置质押监管区,聘用保安人员进行监管,但此举经常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保安人员易与企业生产人员发生矛盾或者被架空监管,出现质押物无人监管的困境,导致执行中无法确定质押物的实际范围。
本案中,江阴法院通过物联网电子封条及智能视频系统、车辆号牌识别系统、称重系统等新型监管措施,实现了对企业厂区流动的生产资料的“动态监管”,并且随着部分债权的履行还可以动态释放对应质押物,进一步释放了被查封企业的生存活力,也使债权人获得了公开透明的质押物监管信息,有效促进了执行和解。通过分期履行方案,执行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得以“一揽子”解决,达到了“执源治理”的效果,也是无锡法院以善意文明执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体现。
2006年,陈某以技术人员身份入职无锡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2018年,科技公司因资金链问题,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用于自救,时任公司高管的陈某为公司借款做担保。2019年,科技公司申请破产并成功重整。但在重整过程中,依据比例清偿规则,银行债权未能全部受偿,故向锡山法院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陈某,要求承担剩余债务的还款责任。案件进入执行后,锡山法院依法处置了陈某名下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陈某是985高校博士,具有大型发动机的研发资历和技术背景,多次担任国内某科技行业协会委员,拥有多项专利。今年3月,陈某在面试一家发动机公司时,因其被纳入失信名单,最终未能成功入职。不久,陈某向锡山法院申请屏蔽他的失信信息。
经锡山法院分析研判,发现陈某名下财产均已在执行阶段处置完毕,经过两次线上查控也未能发现陈某名下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银行也未提供财产线索,陈某申请解除失信符合法律规定。在解除失信前,锡山法院向陈某进行了义务告知:根据法律规定,陈某应当每半年如实申报一次财产,如有履行能力时应当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再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锡山法院依法屏蔽了陈某的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失信惩戒系统,还着重提及要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近年来,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法院不仅仅需要发挥执行的信用惩戒功能,也需要在信用修复和激励上展现更多作为。本案中,锡山法院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为具备专业技术的失信被执行人摘掉“失信帽”,携信前行,一方面让被执行人重拾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信心,另一方面也为被执行人偿还债务创造了更多可能,有力推动了失信向守信秩序的回归。
申请执行人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惠山法院审理判决,商业管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承租的某处商业房产及配套设施交付给物业公司。
在本案进入执行后,惠山法院了解到该处房产现有24户租户,主要经营超市、药店、早餐店、菜摊等涉民生业务,如直接将被执行人清退,极有可能影响租户正常经营或是续租。于是,承办法官在两周内逐一走访了24家租户,梳理归纳了租户们关注的重点问题:第一是希望尽快能将商场的水电控制住,防止水电被被执行人继续控制住导致经营无法正常开展;第二是能够保证商户能继续承租经营;第三是希望法院的强制清场工作尽量不影响其经营。
针对这几项问题,惠山法院结合执行现场情况,在清场当天第一时间取得了水电控制权并交付给申请人,同时严格划定了警戒线范围,不对整体建筑采取限流措施,确保当天商户的正常经营。此外,承办法官也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充分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租户可以继续正常经营,也会在后续租金上给予租户一定优惠。最终,该案成功执行完毕,24户租户得以继续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一起房屋迁出执行案件,涉及租户24家,背后有24个家庭。让被执行人从房子里迁出去不难,如何让里面的租户继续能安心做生意确实考验着执行法官的智慧。本案的执行中,惠山法院不仅用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保障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贯彻执行,也在人文关怀上多了一些温度,兼顾到法理人情,推动商业体的租户们与申请执行的物业公司实现了“双向奔赴”,也让人民群众更加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
A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工人工资无法足额发放,劳动者相继进行劳动仲裁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首批四件案件执行过程中,滨湖法院拟引导双方自行变价A公司厂房内的一台折弯机用于偿还债务。不久后,滨湖法院又受理三件同一被执行人的欠薪执行案件,自行变价受偿方案不足以受偿,法院只能进行拍卖变价。
评估过程中,A公司厂房出租人向滨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法院查封设备、变价处置耗时长久,影响其租赁厂房收益。与此同时,查封设备的原厂商也提出执行异议,表示A公司购买设备时还拖欠货款,故厂商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对机器进行程序上锁。这一事实如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极可能影响拍卖效果。
为兼顾保障劳动者、房东、设备厂商和被执行人权益,滨湖法院决定多方争取,努力寻求设备自行变价的效益最大化。一方面与设备厂商进行多次面谈,深入沟通协调,最终厂商决定减免部分设备款项并进行解锁,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寻找买受人,成功引入了案外人以11万元价格购买该设备。在法院见证下,设备成功完成交付,厂家当场解锁并保证不会再上锁。在扣除设备厂家部分款项后,本案余款已经发放给各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坚持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债权人、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可以允许被执行人采取自行变卖的方式处置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执行不是变成“零和博弈”。在本案执行中,若只是机械理解、就案办案,很可能落得设备流拍、钱款落空的局面,也无法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理念。执行法院将能动司法理念贯彻于本案执行全过程,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研判了各方利益,随机应变,在有解中寻求最优解,充分诠释了“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下善意执行的温度和强制执行的力度。
在张某等20名劳动者与无锡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新吴法院依法查封新材料公司机器设备、生产线以及库存的大量易燃、易爆、有毒化工原料和半成品。在执行前期,因新材料公司仍有员工正常在岗,危化品尚能有序管理。随着公司经营持续恶化,工资发放出现困难,员工陆续离职,公司逐渐进入停工状态,危化品也陷入无人监管的困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对此,新吴法院第一时间会同新吴区应急管理局至新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新吴区委、政法委协调下,召开包含安监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共同会商执行情况下的安全生产方案。会议明确,要着力消除安全隐患,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情况下进一步压缩执行财产处置周期。
根据联席会议精神,新吴法院积极发挥能动司法精神,对接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及技术服务公司,在无锡法院原有的“物联网+执行”基础上,针对危化品防爆要求高、水电需求稳定等关键特性,为新材料公司量身打造了危化品查封监测的外挂非侵入式实时监测方案。通过实施方案,新吴法院在系统电力供应部分安装了物联网网关,水管道部分也安装了物联网感知卡,如出现断电、断水、水循环异常等情形,系统将即时主动报警,最大限度保障了原有系统的正常运行,又实现了水、电、环境的全天候监测,有力保障了安全生产,同时降低了运输保管成本,切实提升了法院执行处置效能,实现了多方共赢局面。
执行过程中,就地查封机器设备是执行过程中的多发性场景。查封后,如何妥善保管,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面临的难题,尤其在本案中还存在特殊情况,法院查封扣押的是对仓储监管要求极高的危化品,且公司债务较多后停工无人监管,稍有不慎极可能出现安全事故。安全重于泰山,新吴法院主动“补位”,紧紧抓住被查封财产的安全管理责任,利用“物联网+执行”的方法针对风险点设计监控方案,实现了法院危化品顺利处置、物联网公司开拓新的应用场景、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等多方共赢的局面。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郑某某应赔偿沈某某交通事故损失2万余元。江阴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郑某某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工商注册、股权信息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郑某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郑某某在当地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江阴法院对被执行人郑某某采取了强制拘传。
经核查,郑某某年纪较大,常年以捡拾废品为生,每月收入尚达不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江阴法院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江阴法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无稳定收入来源,每月收入尚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无履行能力,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情况。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下,江阴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法院关于终本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法院已尽最大努力采取执行措施仍“执行不能”,因此在严格审查后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江阴法院将秉着“终本不终案”的原则,一旦发现后续有财产线索,也会及时依法恢复执行,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无锡市梁溪区某地,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勒颈、拖拽等行为,致使李某脑缺血缺氧改变,出现大面积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经梁溪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1万余元。
本案被害人李某在案发时未成年,尚未参加工作,无医保,后续仍有巨额医疗费用产生。其父李某某以打零工为生,月收入仅2000余元。其母无业,在家照顾李某。李某某另有一子,目前正在上大学,暂无收入。因李某家庭无力承担高额医疗维生费用,在案件执行前期,梁溪区委政法委先行救助了部分款项,以解决李某治疗费用急困。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原为社会闲散人员,曾犯抢劫罪。经查,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梁溪法院委托张某户口所在地法院进一步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张某仍在监狱服刑中,暂无履行能力。张某家庭成员关系简单,无配偶,有一子,其子由张某之父抚养。对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张某之父不愿帮其代为履行。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赔偿申请执行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该案前后经梁溪法院和无锡中院申报,由梁溪区委政法和无锡市委政法委予以两级救助,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助力化解社会矛盾。
本案被执行人属于社会闲散人员,无稳定收入,且已入狱服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现场调查后,未查得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司法救助是部分“执行不能”案件的救济途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给予一定经济救助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其生活困难。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未成年就因无妄之灾成为植物人,其父母收入微薄,家庭情况确属困难。无锡市委政法委和梁溪区委政法委厚植司法为民情怀,联合开展司法救助,积极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燃眉之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境,传递了法律的温情与关怀。